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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铜山区法院判决的冤假错案为什么不能改正?在审监庭开了七次听证不出结果_徐州论坛_西祠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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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4 16:34: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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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铜山区法院王牧院长:
本人姜秀贞,是徐州市红日生态园有限公司现法人代表。本人及公司有一个含冤
4
年多案件,(
2015
)铜民初字第
01186
号。此案件是一个典型的虚假诉讼案,是一个冤假错案,判案的依据是原告的陈述,及我方律师的承认。原告的借款组成,没有一个是有真实证据的。我方律师是我不认识到现在都没有见过面的人。我当时找到我的邻居,说我有一个案子,邻居说他给我找律师,找了一个叫刘传刚的律师。谁也不知道上庭开庭的不是刘传刚,是一个叫王志晴的律师,我们至今们没有见过面,也没有说过任何案情。她是如何当上我的律师的?法庭是否查看有关代理证件的?原告的主张借款,要吗与本案无关,要吗就根本没有发生,要吗是他少被告的钱,说成少他的钱。先简单举证如下:(都是新证据)
证据一,
75
万借款组成,被告陈述有我姜秀贞借
3.4
万元,即没有借据也没有给付过程。我经过两场官司证明了,是原告买我轿车的购车款,还欠我
1.6
万元的事实。在
2017

0312
民初
4130
号。及
2017

0312
民初
545
号笔录及判决书中都有详细记录,说明原告当庭承认
3.4
万元是买我的车钱,并非是我借他的钱。法院判决我借他
3.4
万元没有依据,并赔付
3.4
万元及
4
倍利息,是一个彻底的冤假错案。
证据二,原告主张的在
2011

11

10
日这天取款给我
15
万,给公司转账
20
万合计
35
万,实际是原告从信用社卡里取
15
万,当天存到原告一张交行卡里,存现转出
20
万。
35
万是重复计算的过程。跟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当天就没有
35
的现金出项。同时也推翻了原告的主张。(判公司借原告35万)
证据三,原告说,打到村书记牛玉尊账号
25
万,是我安排的,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公司行为及我个人安排的,村里收到我交付的现金
50
万,都有收条,并有开支明细(当时村里要求交现金,说农村大额取款不好取)。
证据四,原告从个人私户打到牛玉尊私户
25
万,被牛玉尊个人取款消费及转给一个叫周斌的人
10
万买房用。明显的与公司与我没有任何关系。是一个另案处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判公司借原告25万)
证据五,铜山法院一审及市中院二审
5
次提到我是公司法人代表,这是错误的,法人代表与不是法人代表相差很大的权限。我是
2014

9

22
日才变更为法人的(原告是第二大股东,我是最小股东,法院不调查证据,原告陈述我是法人,法院认定我就是法人)。
主审法官从来也没有调差核实证据,靠陈述推理定案是违法的,法院判案的依据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以证据定案,才能不判错案。我们法官的终止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这个案子我个人含冤
4
年多,公司含冤
4
年多,双双征信被拉黑,给我们公司及我个人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及社会影响。我们公司是徐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铜山区重点龙头企业,受到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多次表扬奖励,是区委书记王维峰高度关注的区重大项目建设企业。王书记多次到园区指导工作,多次在区领导会议上表扬我们企业。带动农民就业多,三产融合做的好。这个冤案对我们影响太坏了。我代表我公司全体员工向您表示感谢!期待这个冤案尽快解决。
以下附件那一个证据都足以推翻本案原判决书。
附件有:证据一、二、三、四、五。
此致
徐州市红日生态园有限公司
姜秀贞2019年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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