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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拓宽房屋征收安置渠道,减少过渡周期,改善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购房卡》安置定义 《购房卡》安置是指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含选择非完全货币安置方式)方式后,向参与《购房卡》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新建商品房(包括新建住宅、商业、办公用房及配套的车库、储藏室,不含定销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可享受购房补贴,购房补贴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以《购房卡》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是指被认定为合法住宅房屋面积的评估价款(不含产权调换房屋价款等值部分),不包括装潢等附属物补偿和住改非、院落补偿以及搬迁费、过渡费、奖励等有关费用。 二、《购房卡》安置适用范围 《购房卡》安置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实施的住宅房屋征收项目(本办法施行后发布征收公告的项目)。 三、购房补贴金额 被征收人使用《购房卡》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可享受购房补贴,最高购房补贴金额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的20%。 四、《购房卡》内容 《购房卡》的内容主要包括征收项目名称、征收编号、被征收人姓名、使用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最高购房补贴金额、使用期限、二维码等。《购房卡》一式三份,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机构)、被征收人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五、《购房卡》面值金额 《购房卡》面值金额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二是最高购房补贴金额,即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的20%。 六、《购房卡》发放 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机构)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经被征收人书面申请,予以备案,并向被征收人发放《购房卡》。 七、《购房卡》使用及期限 《购房卡》可以由被征收人或其近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使用。被征收人有多人时,需被征收人共同确认《购房卡》使用人。《购房卡》由近亲属使用的,被征收人在申请《购房卡》时,应当同时明确使用人信息。在购买商品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人信息应当与《购房卡》使用人信息保持一致。《购房卡》不得转让、赠与、抵押、质押、套现等。被征收人及其近亲属持有多张《购房卡》,补贴金额可以并用,也可选择分别使用。 《购房卡》自发放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超过6个月(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未购买商品房的,视为放弃购房补贴。 八、商品房房源选购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应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预售和现售许可的房源信息录入“房源超市”,供被征收人选择。 市住建局将“房源超市”的商品房项目信息分别下发至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机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机构)负责配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项目名称、地点等信息在征收现场张贴、宣传。 被征收人可在“房源超市”自愿选择购买新建商品房,购买价格及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由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协商。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购房纠纷,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依法解决。 九、资金拨付和结算 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机构)应当按照便民原则设立窗口,办理《购房卡》资金拨付等相关业务。具体流程为: (一)被征收人持《购房卡》通过《徐州市商品房管理系统》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后,系统自动锁定房源。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购房款时,《购房卡》面值金额可抵作购房款(含预付款)。 所购商品房房款总额超出《购房卡》面值金额时,购房补贴应按照《购房卡》面值金额最高补贴金额补贴。同时,超出部分购房款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所购商品房房款总额小于《购房卡》面值金额时,购房实际补贴金额应按相应比例据实计算。 购房实际补贴金额=(商品房房款总额÷《购房卡》面值金额)×《购房卡》最高补贴金额 (二)《购房卡》面值金额抵作购房款后仍有剩余资金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机构)应按照相应比例扣除购房补贴金额,将《购房卡》剩余资金以《房屋征收补偿变现表》的形式发放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持《房屋征收补偿变现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身份证至指定银行领取相应的资金余额。 扣除购房补贴金额=(剩余资金÷《购房卡》面值金额)×《购房卡》最高补贴金额 (三)被征收人持《购房卡》《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身份证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共同至征收项目所在地房屋征收部门(机构)办理《购房卡》资金拨付手续。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机构)通过《徐州市商品房管理系统》调取、核实购房信息,并录入、打印《购房确认单》,经被征收人签字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盖章核实后,根据商品房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将《购房卡》资金抵作购房款的金额分期拨付至相应的资金监管账户。 第一期: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征收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30日内,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机构)向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监管账户拨付《购房卡》资金抵作购房款金额的40%; 第二期:商品房项目主体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机构)向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监管账户拨付《购房卡》资金抵作购房款金额的30%; 第三期:商品房项目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交付使用后30日内,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机构)向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监管账户拨付《购房卡》资金抵作购房款金额的30%。同时收回《购房卡》原件。 商品房项目为现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征收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30日内,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机构)一次性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拨付《购房卡》资金抵作购房款的金额。 (四)被征收人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享受《购房卡》补贴款政策,因特殊原因确需退房的,被征收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共同至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机构)将所享受的购房补贴退回后,办理房源解锁手续。 (五)被征收人领取《购房卡》后,超过6个月未购买新建商品房或因个人原因自愿退出《购房卡》安置、放弃购房补贴的,被征收人须持《购房卡》《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身份证至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结算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 十、购房补贴款资金来源 购房补贴资金列入项目征收成本。 十一、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徐州市市区住宅房屋征收<购房卡>安置办法》(徐政规〔202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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