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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春节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期间经营者价格行为的政策提醒函_沛县发展论坛_西祠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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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4 18:4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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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春节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序,保障与预防疫情相关的口罩、药品及人民群众生活必须的粮、油、米、面、肉蛋、菜等商品价格稳定,保障与疫情相关物品的供应,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本县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自律管控,稳定价格水平。

(二)合理确定商品销售价格。经营者定价应当按照《价格法》的规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要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 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要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合理制订口罩、药品、医疗器械等与疫情有关物品,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必须的粮、油、米、面、肉蛋、菜等生活必需品的销售价格。

(三)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经营者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

(六)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七)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八)承担价格违法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 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 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利用标价行为或价格手段搞价格欺诈的, 可以处5 万元以上5 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严肃查处借春节及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欢迎广大市民积极拔打12345或12315进行投诉举报,一经查实,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快从重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


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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