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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县警方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净化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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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13 18:3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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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公安部决定将2024年作为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年。沛县公安局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保持对网络谣言的严打高压态势,坚决维护清朗有序的网络环境。近期,依法查处一批网络谣言案件,现将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张某某(男,29岁,沛县人),2024年7月10日5时许,其为博取眼球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虚假信息视频配文字“……人间乱套了,地府也缺人了吗,前段时间听说,被捅脖子挂了好几个.....”,其行为已构成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封某某(男,15岁,沛县人),2024年7月10日2时许,其为了博取眼球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虚假信息照片配文字“沛县XXX有四人吸毒导致死亡,四人尸体已送往火葬场”,其行为已构成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案例三   闫某某(男,19岁,沛县人),2024年7月2日2时许,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信息称“沛县多地发生砍人、伤人事件”,其行为已构成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做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孟某(男,36岁,沛县人),2024年7月2日10时许,其为了赚取流量,在某社交平台发布虚假信息“最近沛县出事不少,捅人,砍刀,霸凌,精神病”,其行为已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做出行政处罚。

   下一步:沛县公安局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部署要求,多方联动形成网络治理强大合力,进一步推动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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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播谣言承担后果

    在网络上编造、散布谣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行政违法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如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如果构成犯罪,则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如下: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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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县警方提醒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对于编造、传播、散布谣言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请广大网民依法依规文明上网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共同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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