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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拖欠朋友7万元,无钱还账买冥币充数:不只是缺德_沛县发展论坛_西祠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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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4 18:45: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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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看看新闻截取滁州琅琊公安的视频显示,一男子借朋友七万元,在还账时居然以冥币充数,这是缺德,还是昧良心?实则已经涉嫌违法。



视频显示,男子将冥币放在中间,上下两面各放一张真的100元人民币,到朋友那还七万元借款,不等朋友点钱就赶紧离开。结果被朋友发现里面全是冥币后报警。据看看新闻报道,男子在民警的劝说下,已经投案自首。



跟朋友借钱,肯定是自己经营或者家庭遇到困难才向别人伸手。而在自己遭遇困难的时候,有朋友出手相救,借给七万元,已经够难能可贵。俗话说,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可滁州琅琊这一男子不仅不是对借钱的朋友心怀感激,反而在还钱时还藏奸耍诈,真的是不仅缺德,还得外加说其昧良心。
只是,这一男子想得太简单。将真的100元放到前后两面,中间夹入冥币,倘若是三五百元,大家都不会在意,而还的是七万元,换做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不予清点。如此这般,这男子不是缺心眼,也是蠢之又蠢。不仅将朋友得罪,堵上了今后困难之时向别人借钱的路。说男子欺诈,涉嫌违法也不是不可能。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同时,第四十三条规定,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从滁州男子的以冥币代替人民币还账的行为看,其本人知道自己还账用的是变造的人民币,至少已经涉嫌违犯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而其以假充真,数额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滁州男子以冥币代替人民币还账,应该说其已经涉嫌欺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滁州男子的行为,是否可以依照这一规定予以惩处?



不知专业人士和大家是怎样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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