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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四人刑拘、四人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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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7 17: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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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摩托车车队

具有多次自驾出游经验

而在这一次

在一车友老褚的发起下

9人“成团”相约出游

骑行途中经过一隧道

其中一名车友陈某撞上货车

因伤重不幸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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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交警部门办理终结这起交通事故: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发起人、“头车”驾驶人等4人被刑事拘留

另4人被取保候审

一起交通事故

为何同行者被定为“危险驾驶”?

借道超车
隧道里撞上正常行驶的货车
2024年4月27日中午11点半,交警部门接到报警:辖区内一隧道发生车祸。民警接警后迅速抵达事故现场,经过勘察发现,一辆二轮摩托车撞上重型自卸货车。货车行车记录仪画面显示:货车正常行驶在隧道中,陈某骑着摩托车,突然开到了对面的车道,最终发生车祸。据货车驾驶人王某回忆,撞击后他立即下车查看情况,发现陈某受伤不轻,立即报警和呼叫120。陈某很快被送往医院救治,但不幸的是,因伤重不幸身亡。
隧道本来就禁止超车,况且事故发生在隧道的弯道处,陈某为何要在最危险处超车?
沿路排查
这不是一起简单的亡人事故

事故处理民警在调查中发现,这是一次团队出行,共有9名摩托车驾驶人,平均年龄四五十岁,最年长的有69岁。经实地勘察、沿线走访,民警发现该摩托车队存在“密集车流反复并线、曲折穿插、追逐竞驶,闯红灯、严重超速、实线超车、占用非机动车道超车”等危险驾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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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危险驾驶罪  
4人被刑拘,4人被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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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当地公安局对该摩托车团队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5月12日,发起人褚某,“头车”驾驶人王某、俞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另外4名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取保候审。
为何认定为团队危险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以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所谓“追逐竞驶”,是指在道路上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或者其他动机,在公路、城市道路或者其他道路上快速追赶、竞相行驶。多人或者多次追逐竞驶;以超过限速百分之五十的速度追逐竞驶;以及在车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竞驶等等情形,都属于情节恶劣。
车友聚会微信群是褚某是发起的,王某、俞某等三人分别开过“头车”,存在“以刺激为目的”的主观故意。相对另外四人,他们危险驾驶追责更显严重。”以案释法
律师说法:追逐竞驶和醉驾同时在《刑法修正案(八)》中被纳入犯罪打击。
什么是追逐竞驶,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飙车”,这既可能是司机相约追寻“速度与激情”,也可能是双方没有相约,单纯是因为“开斗气车”。
飙车“情节恶劣”才会入刑,但怎么算“情节恶劣”,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要靠司法人员自己把握。
法院曾经就该种类型的危险驾驶罪作出过指导意见,认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恶劣”:
(1)酒后、吸食毒品后追逐竞驶的;(2)无驾驶资格而追逐竞驶的;(3)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辆追逐竞驶的;(4)以超过限速50%的速度追逐竞驶的;(5)在车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竞驶的;(6)多人或者多次追逐竞驶的;(7)追逐竞驶引起交通严重堵塞或者公众恐慌的;(8)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辆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辆号牌追逐竞驶的;(9)因追逐竞驶受过行政处罚又追逐竞驶的;(10)情节恶劣的其他情形。

所谓“多人追逐竞驶”中的“多人”,根据刑法解释的惯例,一般是指三人以上。在这起案件中,摩托车队人数众多,存在多人参与追逐竞驶的情形,而且因为追逐竞驶引起了其他交通参与者的恐慌,所以参与追逐竞驶的人,涉嫌危险驾驶罪。
对摩托车车友活动的组织者而言,应当在活动中明确车队行车规则,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车队在行进过程中,车辆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得随意超车,避免出现你追我赶的竞驶情形。
马路不是赛车场飙车之风不可长徐州交警提醒大家不要为了一时之快赌上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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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徐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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