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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依据《徐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徐政规〔2020〕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21〕86号)及《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标准的通知》(徐医保发〔2022〕73号)的相关要求,现将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时间 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集中征期从2022年10月3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二、缴费标准 提醒:2022年12月31日已年满70周岁的参保人员和重残、医疗救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资助,参保个人无需缴费。
三、缴费方式 1.微信、支付宝的“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小程序缴费。 2.各地经办银行柜面、自助缴费机。 3.银联POS机缴费。
四、特别提醒 1.城乡居民参保费用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正常享受待遇的续保人员未在集中缴费期缴费,且在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缴费的,自医保信息系统获取参保人员足额缴费信息的次日起开始享受医保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费用不予结算。自4月1日缴费的,设定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2.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缴纳参保当年费用后,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出生3个月后至12个月以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缴纳参保当年费用,自医保信息系统获取参保人员足额缴费信息的次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12个月以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缴纳参保当年费用,自医保信息系统获取参保人员足额缴费信息的次日起,设定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3.在外务工、上学已在当地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无需再缴纳本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4.如因未参保或参保登记错误导致无法缴费的,请至各级医保部门或各乡镇(街道)劳保所处理。如有参保和待遇问题,请咨询医保部门;缴费方面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 徐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0月28日 来源:徐州市税务局社保非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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