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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当前,一批逆行的人不惧风险战斗前线,严把输入关口,严防疫情扩散,大家也都很支持并且配合相关检查工作。
但是,在这种关头,仍有极少部分人心存侥幸、逃避检查,拒绝配合登记信息、体温测量,甚至恶意辱骂工作人员!
近日,睢宁县公安局官山派出所行政拘留一名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违法行为人张某(男,50岁,安徽省宿州市人)。
经查,8月13日10时许,在睢宁县官山镇疫情防控检查卡点处,违法行为人张某在接到卡点防疫工作人员停车检查指示后,拒不配合疫情检查工作,驾驶货车强行多次闯卡,后张某在官山镇大吕村白顶桥防疫卡口被民警当场抓获。
目前,违法行为人张某已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8月13日10时许,在睢河街道一小区,业主赵某与街道一工作人员因进出小区出示行程码问题发生争执,赵某掌掴工作人员面部一耳光,致其耳处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睢河派出所对违法行为人赵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睢宁警方提醒
防控疫情,我们每个人都不是局外人、旁观者,所有人都要服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管理,无条件服从核查、封控、隔离等措施,对扰乱、阻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继续快速反应、快速调查,坚决依法打击,确保疫情防控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运转。
四类违法行为不可取
一
隐瞒旅居史、接触史
对于故意隐瞒境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行史、未按规定及时向社区报告、不执行隔离观察措施等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为人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处罚,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当前正处于抗击疫情关键时段,仍然面临疫情境外输入和境内反弹双重风险。对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或者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破坏疫情防控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疫情检测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无视政府防疫工作要求和防疫工作人员教育、劝导,致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依法履行职务,对一定范围内政府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等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行为人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处罚,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是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将会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公民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相关《通告》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齐心协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如公民不配合防疫工作,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构成犯罪的,则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如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构成犯罪的,应按照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三
经营场所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
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
对于相关场所负责人在民警已提前登门劝说情形下,无视人群交叉感染风险,采取继续经营的方式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为人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处罚,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公民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相关《通告》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齐心协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四
散布疫情谣言
对于恶意编造并传播谣言等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为人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处罚,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给予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当前正处于抗击疫情关键时段,我们更要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于恶意编造、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来源 睢宁警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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