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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7 23:0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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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第五款如何理解?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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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8 10: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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