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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持人质男子要求见女记者:如此大肆宣传,似有不妥_沛县发展论坛_西祠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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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4 18:4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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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锋



劫持人质者要求见记者,而且必须是女记者,只给十分钟时间。在昆明市五华区华山街道辖区东风西路云南师范大学附属实验中学门口,2021年1月22日发生的一名男子持刀致伤7人、劫持1名人质案件中,劫持人质男子提出这样的要求。据昆明市五华区在新闻通气会上证实,一刚领到记者证的女记者,得知劫持人质者的要求后,立马就上去了。



根据有关报道公开的当时的照片,有网友留言称,刷到这个新闻前一直以为这位小姐姐是谈判专家。也有网友表示要给这个“姐姐”点赞。更有相关人员在针对刚出道的女记者立马应劫持人质者的要求前去的行为大加赞赏
面对突发状况,在现场的女记者立即向前满足劫持人质者的要求,这种明知危险也要向前的行为,按理应该给予赞扬。但青锋认为,在场的警方同意女记者如此而为,似乎也有不妥。



根据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还明确,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也就是说,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的各种警种履行什么样的职责,也有明确划分。而面对劫持人质,贸然让一个刚拿到记者证的女记者,按照记者证管理规定,显然是刚进入媒体工作的女子,只身前去面见劫持人质者,的确有欠全面考虑。



青锋注意到,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条明确,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但相关报道中并没有表明,女记者立马应允劫持人质者的要求,是否经公安机关批准。对此,青锋认为,不将事情经过详细介绍,就单纯对女记者行为加以报道和赞扬,相关媒体如此而为,也有不妥。且容易给受众误导。



青锋认为,不论是警察执法,还是媒体记者履行职务采访,都应该依法而为,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法治精神,才是法制社会每个公民,每一个组织,乃至执法者所应有的遵循。
还必须要说的是,对于女记者主动应劫持人质者的要求前往,冠以“劫持人质男子要求见女记者,她勇敢站出来了……”这样的标题加以报道,也不妥当,容易给涉嫌犯罪的人员以示范或效仿。假若,今后涉嫌犯罪人员都提出这样的要求,现场没有女记者的话,又该怎样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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